北京尚善公益基金会人事、财务管理制度
北京尚善公益基金会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管理大纲
一、为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基金会发展壮大,提高公信力和知名度,争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二、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决定。
三、基金会的财产属公共资产。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基金会财产。
四、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损害基金会的形象、声誉。
五、基金会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全体员工的业务技能、管理水平、经营水平以及沟通协调能力,不断完善管理体系,不断壮大实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员工队伍。
七、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做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基金会予以奖励、表彰。
八、基金会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鼓励员工积极向上。
九、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团队合作和创新精神。
十、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欢迎员工就基金会事务及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做出贡献者予以奖励、表彰。
十一、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提高员工各方面的待遇。
十二、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十三、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反对消极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十四、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
十五、遵守基金会纪律,对任何违反基金会各项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第二章 员工守则
 
一、 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二、 维护基金会声誉,保护基金会利益。
三、 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四、 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五、 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六、 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第三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本基金会人员结构、管理权限、管理办法按照理事会指示及要求执行。
第二节 员工的聘用
一、 聘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二、 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
三、 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基金会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四、 各部门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基金会内部进行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由用人部门提出计划,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再报基金会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招聘。
五、 对新聘员工,经审查考核,符合聘用条件的,经培训后试用。
六、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和试用:
1、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宗旨、章程和规章制度,了解基金会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2、新员工的培训由办公室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
3、员工试用期间,由办公室和用人部门共同考察其工作能力和实际表现;
4、试用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基金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基金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七、 用人部门在员工试用期满前10天,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基金会主管领导审批。基金会与批准录用者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决定不录用者,试用期满后予以辞退。
八、 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招用实习生或志愿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一) 实习生或志愿人员资格要求:
1、必须符合实习生或志愿人员岗位要求;
2、保证每周3个白天的实习或志愿人员时间;
(二) 实习生或志愿人员福利待遇:
1、大专实习生、志愿者交通补贴40元/天;
2、大学本科实习生、志愿者交通补贴50元/天;
3、研究生实习生、志愿者交通补贴80元/天;
4、博士生实习生、志愿者交通补贴100元/天;
5、有机会参与由基金会组织的相关培训活动等。
第三节 工资待遇
一、 基金会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二、 基金会遵循“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水平。
三、 员工的工资,由用人部门依照前条规定经研究、讨论后,报基金会领导批准后,确定员工工资,并通知办公室发放。
四、 基金会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工作表现好或贡献大者,由办公室行文,报基金会领导批准后给予奖励。
五、 员工的奖金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六、 基金会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待业、医疗、社保、工伤等手续,员工享有相应的医疗、社保及福利待遇。
第四节 考勤规定
1、工作时间:10:00—12:00   13:30—18:00
2、外出:内勤员工在工作时间外出办事,应事前填写《外出申请单》,交至办公室。
(1)因特殊原因未能填写《外出申请单》,3个工作日内补交《外出申请单》,过期未交每天扣除绩效工资10元。
(2)未事前填写《外出申请单》经领导批准,也未告知办公室的视为早退。
3、迟到:未按时到岗或未按时到会均视为迟到。
(1)迟到十五分钟以内扣除工资50元;
(2)迟到十五分钟以上扣除工资100元。
全年迟到,每达4次,记一天旷工。
4、旷工:旷工一天,扣除绩效工资200元。旷工年累计超过10天,取消年终奖评选资格。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基金会予以辞退。
第五节 请假规定
一、请假范围及手续
1.本制度所指请假范围,包括本基金会所有干部职工的年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病假、公假等。
2.请假人请假超过半天的,均须提前按相应审批流程报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的,请假人应于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3.请假人请假获批后,应与相关人员在离岗前做好工作交接,并把经批准的有效请假条交办公室。
二、请假时间及待遇
(一) 年假
1、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分别为5天、10天、15天。
2、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休息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假休假的假期。
3、本年度年休假于当年12月31日截止。因个人原因未休年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因基金会原因不能安排职工带薪休年假的,应由基金会领导审批后,按照职工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酌情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 探亲假
1、在本基金会工作满1年以上的职工,与父亲、母亲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5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基金会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10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10天。
4、上述假期均为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日在内。
5、探亲假期间,按照本人的基本工资发给工资。
(三) 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7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内,不可间断休假。
5、婚假为带薪休假。
(四) 产假
1、女职工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42天。
3、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期间工资,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基金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基金会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5、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基金会支付。
6、哺乳期间女职工每天有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五) 丧假
1、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请丧假,丧假为3日。
2、非本地职工可酌情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为1-2天。
3、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六) 事假
1、职工因事请事假,每次以不超过3天为原则,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  
2、请假时间得以“天”为基金会。
3、请假期间不发工资。
(七) 病假
1、职工因病请病假,需提供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病历或诊断书,若无病假条,以特别休假抵充,如已无特别休假或特别休假已休毕者,按事假处理。
2、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基金会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①在本基金会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为3个月;
②在本基金会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为6个月;
③在本基金会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9个月;
④在本基金会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为12个月;
⑤在本基金会工作年限满20年的为24个月。
2.病假工资发放标准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基金会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基金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3、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八) 公假
1、工作人员遇到下列情况可请公假:
(1)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婆患病住院需陪住的,要有医院开具的陪住证明,陪住累计五天(包括第五天)按公假计算,超过五天,以特别休假抵充,如已无特别休假或特别休假已休毕者,按事假处理。
(2)学校通知开学生家长会。
(3)房管部门维修、拆迁住宅需在家照顾。
(4)女工作人员进行产前检查的。
(5)因公共交通事故引起的迟到。
2、公假必须持有相关证明,经领导批准,可享受带薪休假。
三、请假审批流程
1.职工请假一天以内,应提前1天,通过邮件向基金会负责人请假,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
2.职工请假两天以上,应至少提前2天,通过邮件向基金会负责人请假,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
四、续假和销假
1.如请假人因故无法在获批假期结束后按时上班的,须另行办理续假手续并报批,参照请假的手续和审批流程进行;
2.请假人结束假期回到工作岗位时,要及时到人事部门销假,签署销假证明。未按时签署销假证明的,按未回岗处理。
第六节 辞职、辞退、开除、经济补偿金
一、基金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履行手续。
二、试用期人员在试用期间辞职的,应提前3日通知人事部门,并办理相关辞职手续。
三、辞退试用期人员时,须递交有关材料到办公室,经批准后办理辞退手续。
四、员工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基金会不得无故辞退员工。
五、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基金会提出辞职报告,报基金会领导批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合同规定办理相关辞职手续。
六、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基金会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员工或基金会认为现从事的岗位不适合,可在基金会内部调换工作,调换工作后仍不能胜任的,基金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辞退员工或者额外支付辞退员工一个月工资后,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辞退。
八、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指正不改者,基金会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辞退。
九、基金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十、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违法犯罪的员工,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
十一、劳动合同期满,基金会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给予经济补偿金的员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办理。
十二、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在离开基金会以前,必须交还基金会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否则,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十三、工作人员对基金会领导或直接主管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没有按照要求或时间完成的,基金会领导或直接主管领导有权扣除其当月工资总额的10%-20%。如果出现3次类似情况,予以调岗或劝退。
 
 
北京尚善公益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财务管理制度是基金会各项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它是维护基金会日常工作运行和基金会信誉的重要保障。
第二条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要按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要求,严格执行财务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的规定。
第三条 健全逐级审批制度,强化逐级审查责任制,堵塞漏洞,拒绝弊端。
 
资产管理规定
 
第四条 所有固定资产购置均需报秘书长审核,1万元以上的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均需报经理事长同意审批有关凭证。
第五条 办公用品、消耗性物品的购置,由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安排办理,秘书长审批。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购置、领用的大型、专项器材和物品,由行政部门负责登记办理使用或借用手续。凡借用贵重器材,必须要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并按时归还。
 
资金使用规定
 
第七条 资金来源多元化,多种不同来源的资金,严格实施不同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 凡属公募捐赠的资金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落实到位,并及时向捐赠人反馈受赠单位、受赠户、受赠人的信息,接受捐赠人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凡属捐赠者的捐款无定向投放要求的,或指名捐给基金会的,应按滚动增值的要求,妥善运作。对能够增值可投资的项目,由本会项目部审议及论证后,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第十条 各种项目在运作中的资金滚动,一律接受本会财务的统一管理,按项目进程实行分批拨款,分批报销,切禁挪用。
第十一条 本会基金会的基金不得用于经商或借贷。
 
资金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按章按规办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法规、方针政策,遵守《会计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会计要按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做好收入、支出、费用的复核和帐目的登记工作,做到开支归案、科目使用无误;每月按时结账,定期与出纳核对现金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金额,做到账帐相符,账物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四条 切实做好财务收支、费用和债权、债务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坚持按月会计报表送审和年度决算报表送审制度。
第十五条 金额3万元以下项目运作由秘书长审批。金额3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项目运作费,秘书长拟项目执行报告送理事长审批,30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接受定向捐赠的项目资金,严格履行“捐赠协议”约定。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发票(收据)管理使用规定,做好发票(收据)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工作。
第十七条 保管好支票,做好支票领用和登记工作,严禁使用空额支票,违者将追究责任,并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八条 严禁挪用公款和白条抵库,违者将追究责任,并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认真做好会计资料的归档工作,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本和财务报销等会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财务纪律,依法办事,财务印章按规定分别保管,各负其责,绝不允许财务人员个人做主私盖财务专用章和串盖他人名章。财务印鉴不能一人保管,会计、出纳一人外出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可暂将本人印章或专用章交主管财务的秘书长保管。
第二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规定及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奖惩规定
 
第二十二条 随着基金会的发展,财会工作将日益细致而繁重,对辛勤工作,无差错者,应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条 在开展的各种项目运作中,凡获得实际收益,增加了基金会收入的,包括努力争取到的政府拨款,均应受到奖励。财务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亦应获得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将视其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规劝、告诫、警告直至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自理事长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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