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尚善公益基金会人事与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1 月 26 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本制度涵盖基金会人员结构、管理权限、管理办法等内容,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章 员工聘用
第一条 聘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按需录用。
第二条 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 各部门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一)、先在基金会内部进行调整;
(二)、内部无法调整的,由秘书长提出计划,报理事长批准后,进行招聘。
第四条 对新聘员工,经审查考核,符合聘用条件的,经培训后试用。
第五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和试用:
(一)、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宗旨、章程和规章制度,了解基金会情况,学习岗位 业务知识等;
(二)、新员工的培训由秘书长负责;
(三)、员工试用期间,秘书长负责考察其工作能力和实际表现;
(四)、试用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基金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 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基金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秘书长在员工试用期满前 10 天,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报理事长审批。基金会与批准录用者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决定不录用者,试用期满后予以 解聘。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招用实习生或兼职志愿人员,并按以下标准发放工作津贴
(一)、大学本科、专科实习生、志愿者补贴 50 元/天;
(二)、硕士、博士、研究生实习生、志愿者补贴 80 元/天;
第三章 薪酬待遇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制定不同岗位员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及发放形式,报理事长同意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基金会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水平。
第十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待业、医疗、生育、社保、工伤等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员工享有相应的医疗、社保及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工资待遇:
(一)、员工应发工资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通讯费、交通费构成,依据岗位职 务确定级别,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应发工资级别如下:
项目助理 3500 至 5000 每月;
项目专员 4000 至 6000 每月;
项目主管 5000 至 8000 每月;
项目总监 7000 至 11000 每月;
副秘书长 10000 至 15000 每月;
秘书长 13000 至 20000 每月;
(二)、基金会按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并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与 五险一金:
(三)、理事长个人设立奖励基金,作为绩效奖励;
(四)、工资与每月 30 日前发放,绩效奖励依据工作成效不定期发放;
(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基金会可对工资标准 进行调整。
第四章 考勤规定
第十二条 工作时间:09:30—17:30,基金会实行 8 小时工作制结合弹性工时, 弹性时限为前后 1 小时。
第十三条 外出:员工在工作时间外出办事,提前一天报秘书长批准。
第十四条 因公出差:员工因公出差需提前一周以上向秘书长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出差。
第五章 休假规定
第十五条 休假范围
本制度所指休假范围,包括本基金会所有专职员工的年假、婚假、产假、丧假、 事假、病假等。
第十六条 休假时间及待遇
(一)、年假
1.职工在基金会工作满一年的,可享受有薪年假,具体年假规定按国家劳动法规 执行。工龄 1-5(含)年,假期每年为 3 天;工龄 5-10(含)年,假期每年为 7天;工龄 10-15(含)年,假期每年为 10 天;工龄 15 年以上,假期每年为 14 天。
2.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休息日以及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假休假的假期。
3.因个人原因未休年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因基金会原因不能安排休年假的,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按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办理。
(二)、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 3 天婚假。
2.假期含公休、法定节假日在内,不可间断休假。
3.婚假为带薪休假。
(三)、产假
1.女职工产假 98 天(其中产前休息 15 天,产后休息 83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产假 15 天;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产假 42天。
3.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期间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基金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
4.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5.哺乳期间女职工每天有 1 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日增加 1小时的哺乳时间。
6.产假含公休、法定节假日在内,不可间断休假。
(四)、丧假
1.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请丧假,丧假为 3日。
2.非本地职工可酌情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为 1-2 天。
3.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事假
1.职工因事请事假,每次以不超过 3 天为原则,全年累计不得超过 15 天。
2.请假期间不发工资。
(六)、病假
1.职工因病请病假,需提供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病历或诊断书,若无病假条,以年休假抵充,如已无年休假或年休假已休毕者,按事假处理。
2.病假工资发放标准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 6 个月以内的,基金会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 5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按本人工资 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 10 年以上,按本人工资的 8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 6 个月的,由基金会按基金会所在地最低工资的 80%支付病假工资。
(3)。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 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并按 国家或市有关劳动法规办理。
第十七条 请假审批流程
(一)、职工请假一天以内,应提前 1 天,通过书面方式向基金会秘书长请假, 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
(二)、职工请假两天以上,应至少提前 2 天通过书面形式向基金会秘书长请假, 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十八条 续假和销假
(一)、如请假人因故无法在获批假期结束后按时上班的,须另行办理续假手续并 报批,参照请假的手续和审批流程进行;
(二)、请假人结束假期回到工作岗位时,要及时销假,未按时销假的,按未回岗 处理。
第六章 辞职、辞退、开除、经济补偿金
第十九条 基金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履行手续。
第二十条 试用期人员在试用期间辞职的,应提前 3 日通知秘书长,并办理相关辞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辞退试用期人员时,由秘书长通知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辞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基金会不得无故辞退员工。
第二十三条 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向基金会提出辞职报告,报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合同规定办理相关辞职手 续。
第二十四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基金会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认为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与现从事的岗位不适合,基金会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辞退员工或者额外支付辞退员工一个月工资后,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辞退。
第二十六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指正不改者,
基金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须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违法犯罪的员工,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基金会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时,双方应在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有特殊约定者需有基金会秘书长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 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在离开基金会以前,必须交还基金会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否则,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基金会造 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员工离职的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办理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北京尚善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