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尚善公益基金会诚实自律准则
(2026年1月26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守公益初心,规范基金会运营管理行为,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树立诚信自律的行业形象,促进基金会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本基金会全体理事、监事、工作人员(含全职、兼职、志愿者),以及参与基金会项目合作、资金管理、活动执行等相关的第三方机构与个人。
第三条 核心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坚守真实、公正、透明底线,不隐瞒、不虚构、不误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自律尽责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勤勉履职、恪尽职守,主动防范道德风险与法律风险;
(三)、公益至上原则: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确保所有资源用于公益项目与慈善事业,不谋取私利、不滥用公益资源;
(四)、责任担当原则:对捐赠人、受益人、社会公众负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公益行业公信力。
第二章 诚实行为规范
第四条 信息披露诚实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登记证书、章程、理事监事名单、联系方式等)真实完整,及时在官方渠道及民政部门指定平台公示,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捐赠信息公开透明,准确披露捐赠方名称、捐赠金额、捐赠物资种类及数量、捐赠用途约定等,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捐赠用途,确需调整的须提前沟通并公示说明;
(三)项目信息如实披露,包括项目立项依据、实施计划、受益对象筛选标准、执行进度、资金使用明细、项目成效评估报告等,确保每一笔资金流向可追溯、可核查;
(四)、财务信息真实合规,按照会计准则准确编制财务报表,公开年度收支情况、管理费用占比、项目支出占比等关键数据,不编造财务数据、不隐匿收支信息。
第五条 履职行为诚实
(一)、理事、监事、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如实报告工作情况、项目进展及存在的问题,不隐瞒工作失误、不虚报工作业绩;
(二)、与公募平台联合开展募捐活动时,如实说明募捐目的、资金用途、受益范围等信息,不夸大项目成效、不误导社会公众捐赠;
(三)、与受益对象对接时,严格按照筛选标准公平公正遴选,如实告知受益资格、资助标准及相关权益,不向受益对象索取或变相索取回报;
(四)、对外合作时,如实提供基金会资质、运营状况、项目执行能力等信息,签订合法合规的合作协议,不隐瞒合作风险、不签订阴阳合同。
第六条 廉洁行为诚实
(一)、严禁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不得接受捐赠方、合作方及受益对象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不正当利益,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特殊待遇;
(二)、严禁挪用、侵占、截留基金会资金或捐赠物资,不得将公益资金用于非公益用途,不得擅自将基金会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严禁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利用基金会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涉及关联交易的须按规定回避并公开披露;
(四)、严禁虚报费用、冒领补贴,报销凭证须真实合法,符合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不伪造票据、不虚报支出。
第三章 自律管理规范
第七条 组织自律
(一)、严格遵守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决策机制,理事会、监事会按规定履行决策、监督职责,重大事项(如大额资金使用、重要项目立项、章程修改等)集体决策并记录存档;
(二)、结合工作例会开展合规培训与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全体人员的诚实自律意识与专业素养。
(三)、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对募捐、项目执行、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及时排查并化解合规风险、道德风险。
第八条、人员自律
(一)、全体人员须自觉遵守本准则及国家法律法规,签订《诚实自律承诺书》,明确责任与义务;
(二)、主动学习公益行业相关政策法规与专业知识,提升履职能力,不从事与基金会宗旨相悖的活动;
(三)、坚守职业操守,保守基金会商业秘密、捐赠人隐私及受益对象个人信息,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泄露;
(四)、自觉维护基金会声誉,不发表损害基金会形象的言论,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基金会公信力的活动。
第九条 项目自律
(一)、项目立项须经过充分调研、可行性论证,符合基金会宗旨及社会需求,立项流程规范、资料完整;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推进,遵守相关行业标准,确保项目质量,不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缩减项目规模或降低服务标准;
(三)、项目结束后及时开展成效评估与总结,形成完整的项目档案,接受内部审计与社会监督;
(四)、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对项目的疑问与建议,建立反馈机制,及时处理项目相关投诉与举报。
第四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条 内部监督
(一)、监事负责对本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监督结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二)、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定期对基金会财务收支、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外部监督
(一)、自觉接受民政、财政、税务等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执法工作;
(二)、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媒体、行业组织的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与建议及时整改;
(三)、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等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十二条 问责机制
(一)、基金会工作人员对违反本准则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扣除绩效、暂停职务、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措施;
(二)、若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移交相关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因违反本准则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四)、处理结果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北京尚善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