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尚善公益基金会监事工作制度

(2026年 1 月 26 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基金会的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

第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监事的权利:

(一)、依照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基金会财务制度和会计资料;

(二)、聘请专业机构对本基金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并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监督本基金会重大对外投资和募集活动依法合规开展,关联交易;

(四)、监督本基金会资产管理、分配和使用的情况,严格控制管理成本;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六)、根据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八条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第九条 本基金会为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

监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北京尚善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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