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尚善公益基金会理事会工作制度
(2026年 1 月 26 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工作制度遵循尚善基金会章程, 为进一步规范本基金会理事会的组建、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有效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理事职责
第一条 遵守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 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利益, 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条 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 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 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第三条 积极参加理事会会议,为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建言献策,为基金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有权审查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 对基金会财务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以维护基金会运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知晓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 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 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第六条 支持秘书处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系,正常情况下不干预秘书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 承担力所能及的理事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二章 理事长职责
第九条 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第十条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十一条 理事长在紧急情况下,对本基金会事务行使临时处置权,但临时处置须符合本基金会利益,并在事后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理事长可以根据需要,授予理事成员担任常务理事, 或秘书长行使有关职权。
第三章 名誉理事和荣誉理事长
第十三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对本基金会事业给予长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为名誉理事,理事会支持名誉理事参与本基金会活动, 鼓励其对本基金会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提倡其为本基金会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资源支持,名誉理事由当届理事会聘请,聘期与当届理事会相同,但不计入正式理事成员。
第十四条 理事会可以设荣誉理事长,荣誉理事长由理事会聘请本基金会的主要捐赠人或知名人士担任,为永久性荣誉职务。
第四章 常务理事职责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指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职能的理事,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与秘书处会议,听取秘书处工作进展,监督、检查基金会战略规划执行程度与情况,落实理事会日常职能;
(二)、定期不定期查阅、审核基金会关键工作文档,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记录、合作协议、财务记录等;
(三)、根据秘书处日常运营状况提出必要的意见或建议;
(四)、根据理事会决定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秘书长职责
第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提交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报告;
(五)、拟订本基金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拟订本基金会一般性的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长审批;
(七)、协调各内设部门开展工作;
(八)、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报理事长决定;
(九)、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业务活动计划进展情况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任期内秘书长即为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职务一经解除理事身份随即解除。
第六章 理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原则上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推迟或增加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能召开,如有重大事项或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 也应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会议决议须超过与会理事的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理事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秘书长,讨论通过新理事;
(三)、参与决策基金会重大事务,包括发展战略、年度计划、重大业务活动计划、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等;
(四)、听取、审议秘书长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五)、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六)、审议通过基金会重要的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 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本基金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 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前,秘书处要做好提供会议讨论内容的材料准备工作,重要议题应在会前通晓理事。
第七章 理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秘书长可以向理事会提出议案,由理事会会议议定。
第二十四条 向理事会递交议案时,应一并提交该议案的说明文件、可行性分析报告、论证依据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议案一般应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十日或临时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五天,以书面方式递交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对理事会议案收集整理后, 报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理事会议程。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所决定的事项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应形成理事会决议,并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由常务理事或秘书长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专题会议: 专题研究、协调和决策秘书处上报的重要事项;督查基金会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商议、决策年度工作计划外的重要新项目。
第三十条 专题会议由理事长、 常务理事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组织、记录、纪要由秘书处负
责。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归档。
第八章 理事会经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经费从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理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经理事长审批后,在理事会经费中开支。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北京尚善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