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尚善公益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制度

 (2026年1月26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尚善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行为,规避法律风险,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根据《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尚善公益基金会章程》及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基金会的投资原则,投资范围,投资负面清单,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理事会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职责,重大投资标准,投资风险管控,投资活动中止、终止退出机制,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章 投资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 投资活动的范围

第四条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是基金会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五条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直接购买银行、证券、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委托中国境内有资质且信誉较高的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

第四章 投资负面清单

第六条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投资决策程序、管理流程和相关职责

第七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投资决策机构,在管理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二)决定基金会的投资活动。

第八条基金会可以投资不动产或从事直接股权投资,但必须确定该不动产或直接股权投资有良好的收益和可变现性。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时,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基金会不选择需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活动。

第九条基金会的投资合同须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十条在投资活动中基金会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基金会秘书处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六章 重大投资

第十二条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投资人民币15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二)其他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投资活动。

第十三条基金会重大投资必须经过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执行。

第七章 投资风险控制与止损机制

第十四条理事会负责跟踪管理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并尽快做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投资活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退出: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三)委托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该公司及/或其负责人、主管人员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四)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八章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决策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基金会理事违法违规决策造成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北京尚善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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