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尚善公益基金会捐赠管理制度
(2026 年 1 月 26 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捐赠收入管理
第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本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对基金会的收入实行专门管理。
第二条 基金会筹集、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
第五条 收到公益捐赠现金或者支票,应当及时将现金或支票缴银行入账。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 收入。
第七条 基金会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建立捐赠实物分类登记表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收支账册纳入法定账簿记账,并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 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八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 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商品销售收入、 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
第九条 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十条 基金会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二章 捐赠物资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完毕的受赠财产,基金会可在取得捐赠人同意或在公开媒体上公示后,将受赠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第三章 捐赠票据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为健全和完善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票据管理制度,规范票据使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健全捐赠票据内部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捐 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收入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事业捐赠都要开具捐赠票据。基金会在实际收到公益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 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十七条 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第十八条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第三方的;
(四)、非现金捐赠,且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
(五)、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六)、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七)、交换交易收入;
(八)、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九)、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严禁转借、转让、代开、买卖、涂改、毁损、串用票据和超出规定项目、范围、标准使用捐赠票据。
第二十条 领购捐赠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要按照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 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 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 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二十二条 遗失捐赠票据,应及时在区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 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票据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第二十四条 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捐赠票据,应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撤销、改组、合并,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已使用的捐赠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捐赠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同级财 政部门统一核销、过户或销毁。
第二十六条 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北京尚善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